中国人民银行的金融监管:监管的法规与国际准则;监管的主要内容。
(一)监管的法规与国际准则
充分的法律基础是金融监管有效发挥作用的前提。目前,中国人民银行实施金融监管的法律框架已经基本确立。其法律法规构成主要有三类。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常委会)通过的基本法律,例如,(1)《中国人民银行法》,这部法律是我国的中央银行法,它赋予了中国人民银行在国务院的领导下,制定和实施货币政策,对金融业实施监督管理的基本权利,同时明确了中国人民银行应当履行的基本职责和应当承担的基本法律责任;(2)《商业银行法》,这部法律是商业银行运作的基本法律规范,它对商业银行的设立、组织机构、业务范围和业务规则、财务会计以及违法处罚等做出了明确规定,也明确了中国人民银行监管商业银行的具体权力和任务;(3)《担保法》、《公司法》、《票据法》等。2国务院颁布的有关行政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等。3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等国家部委制定和颁布的一系列规章制度,如《贷款通则》、《金融保险企业财务制度》等。
近几年来,随着金融全球化的发展,国际间各国监管当局的合作越来越紧密,而且国际组织制定的监管标准也越来越受到各国的承认。中国人民银行作为若干国际金融组织的成员之一,参与了国际标准的制订和修改,也应当遵守这些国际组织制定的一般性国际准则。
因此,在监管工作中,中国人民银行还注意参照以下国际准则。
1、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于1988年7月制定的《关于统一国际银行资本测量和资本标准的报告》,简称《巴塞尔协议》。
2、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于1997年9月颁布的《有效银行监管的核心原则》。
3、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于1999年6月发布了《资本充足性的新框架(征求意见稿)》。
(二)监管的主要内容
中国人民银行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法》对金融机构从市场准入、业务经营到市场退出的全过程实施监管。
1市场准入监管
市场准入监管是指中央银行对具备资格的机构进入金融市场、经营金融产品、提供金融服务的审查批准过程。目标是通过在金融机构审批环节上对整个金融体系实施有效的控制,保证金融机构的数量、质量、结构、规模和分布符合国家经济、金融的发展规划和市场需要,并与当局的监管能力相适应。
2业务运营监管
金融机构的风险,是在日常业务经营过程中逐步形成和积累起来的。中国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业务营运监管,重点是监督检查金融机构业务经营合规性、资本充足率、资产质量、流动性、盈利能力、管理水平和内部控制等几个方面,促使金融机构始终保持稳健经营的良好状态。
3市场退出监管
少数金融机构因违法违规经营,管理不善造成严重损失,而不能支付到期债务,可能引发信用危机、动摇公众信心、损害存款人和投资者的利益,甚至可能出现区域性和系统性的金融风险。中国人民银行对潜在风险较大的金融机构实行特别监管,当个别金融机构出现临时流动性困难时,尽可能通过协调和组织行业救助、提供临时救助贷款等方式开展紧急救助;对经多种措施救助无效的金融机构,中国人民银行将吊销其经营许可证,让其退出市场,以防止危机蔓延。
金融机构退出市场的形式主要有解散、撤销(关闭)和破产三种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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