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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金融监管体制

融监管是一国金融监管当局为实现宏观经济和金融目标,依据法律法规对全国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及其金融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的总称。我国的金融监管体制的建设大体分为两个阶段。

金融监管是一国金融监管当局为实现宏观经济和金融目标,依据法律法规对全国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及其金融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的总称。它作为政府提供的一种纠正市场失灵现象的金融制度安排,目的是最大限度地提高金融体系的效率和稳定性。

我国的金融监管体制的建设大体分为两个阶段:

第一阶段是1998年以前由中国人民银行统一实施金融监管。

第二阶段是从1998年开始,对证券业和保险业的监管从中国人民银行统一监管中分离出来,分别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形成了由中国人民银行、证监会和保监会三家分业监管的格局。

2003年中国银行监督管理委员会正式组建,接管了中国人民银行的银行监管职能,由此我国正式确立了分业经营、分业监管、三会分工的金融监管体制。

我国现行金融监管体制的基本特征是分业监管。按照金融监管的分工,银监会主要负责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外资银行、农村合作银行(信用社)、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租赁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监管。而证监会和保监会则分别负责证券、期货、基金和保险业的监管。银监会成立后,中国人民银行着重加强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的职能,负责金融体系的支付安全,发挥中央银行在宏观调控和防范与化解金融风险中的作用。 我国现行金融监管体制不仅统一了监管框架,加强了监管专业化,提高了监管效率,而且还有利于中央银行更加有效的制定与执行货币政策。从其实际运行以来所取得的成效来看,在总体上是值得肯定的。但是,近几年随着金融全球化、自由化和金融创新的发展迅猛,金融业开放加快,金融监管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分业监管体制已显现出明显的不适应,其本身所固有的问题也逐渐显露出来。

1、混业经营对我国现行金融监管体制的挑战

“混业经营”,指在一个法人主体下,同时经营银行、证券、保险、信托等不同业务。随着我国金融体制的不断深化,我国金融业混业经营的趋势开始显露,已经出现了各种形式的混业经营的金融控股公司;同时以市场、产品、服务等为方式的银证合作、银保合作和证保合作都在广泛开展。然而,我国现行的分业监管体制是建立在分业经营基础上的,在混业经营格局下仍然实行分业监管架构,就会出现制度落后于市场的弊病,导致监管失灵和低效。

2、外资金融机构的涌入对我国现行金融监管体制的挑战

随着金融业的日益开放,越来越多的跨国金融集团开始进入我国金融市场,它们中的大部分,是兼营银行、证券、保险等多种金融业务的金融控股公司。我国国内金融机构的分业经营与外国金融机构的多业经营之间的竞争,孰优孰劣一目了然。另外,国际金融创新业务的飞速发展,新型金融衍生工具不断出现,既增大了金融业风险,又会使传统的金融监管制度、监管手段失效。显然,对于在传统金融监管方面尚缺乏经验的我国来说,对用现代科学技术武装起来的国际金融机构的监管将会是力不从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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