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体制改革的总方向是逐步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运行机制的金融体制。到1991年,改革后的金融体制大致如下。组织体系、经营管理、信用制度、金融市场、宏观调控、利率政策、信贷政策、结算制度和联行制度、外汇监管、法制管理。
金融体制改革的总方向是逐步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运行机制的金融体制。到1991年,改革后的金融体制大致如下:
组织体系
改变了“大一统”模式,建立了以中央银行为核心,以专业银行为主体,多种金融机构并存的金融组织体系。中国人民银行隶属于国务院,为部级机构,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等四大国家专业银行是金融体系的主体,各专业银行均为国务院直属局级单位。除上述专业银行外,交通银行等股份制综合性银行(具有商业银行性质)和各种类型的地区性银行已得到初步发展。全国性保险公司──中国人民保险公司1980年恢复,股份制和地区性保险公司已开始建立。农村信用合作社在不少地区已脱离与农业银行的联营而独立经营,许多地区建立了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此外,从1979年以来,新发展起来的金融机构有:城市信用合作社、邮政储汇局、各种信托投资公司、证券公司、租赁公司、企业集团内部的财务公司、中外合资银行、外资银行、评信公司等。国家禁止私人设立金融机构。各类金融机构在业务上既有分工,又有一定的交叉。
经营管理
中国人民银行作为中央银行,对各类金融机构具有领导和管理的职能。是金融宏观调控中心,专业银行内部实行三级管理(总行,一级分行,二级分行),一级经营(基层行),各级分支机构一般不实行独立核算,由总行实行统一资金调度和计算盈亏;但对各级分支机构实行专项指标考核。其他各种金融机构均实行企业化管理。
信用制度
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和多种金融机构并存,单一银行信用制度已被打破。除银行信用外,商业信用、国家信用、消费信用、租赁信用、信托信用、合作信用、企业信用(股票、债券)等多种间接和直接信用均已开放,但银行间接信用仍占主导地位。
金融市场
金融市场得到初步发展。同业拆借市场从1985年起逐步发展,有形和无形的、同城和跨地区的同业拆借市场同时并存。有价证券市场从1981年发行国库券开始(1985年起发行金融债券,1986年起发行企业债券,1987年起发行重点建设债券),逐步发展了一级市场(发行);从1986年起进一步发展了二级市场(转让)。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分别于1990年12月19日、1991年7月4日正式挂牌营业,交易的品种包括债券和股票。外汇调剂市场则正式形成于1988年。
宏观调控
金融宏观调控的方式和手段发生了较大变化。①单一计划调控的方式为多种调控方式并用所替代,但规定各金融机构信贷规模的行政性方式仍占重要地位。②金融宏观调控的中介目标由单一的货币发行量转为货币供应量和货币发行量双重监测。M1作为金融宏观调控监测的重点目标。
利率政策
主要变化为:适当提高过低的利率;增加利率档次;根据资金供求和市场供需的变化,随时调整利率;实行浮动利率;对财政性存款实行计息;增加企事业定期存款利率等。
信贷政策
主要是拓宽贷款对象和扩大贷款用途,同时强调贷款的经济效益和政策要求。贷款对象由过去的国营企业、集体企业和农业扩展到国民经济的所有领域和不同所有制单位;贷款用途从流动资金扩展到固定资产、基本建设和科研、旅游等;贷款原则由原来的三原则转向主要强调“扶优限劣”和贯彻国家的产业政策。
结算制度和联行制度
在结算方式上,取消了原来的国内信用证、付款委托书、托收无承付、保付支票、省内限额结算等。托收承付结算方式曾一度取消,后又恢复。1988年新制定的结算办法中规定的结算方式包括:银行汇票、商业汇票、银行本票、支票、汇兑和委托收款。 在联行清算上,为避免专业银行通过占用联行汇差在资金上吃中央银行的“大锅饭”,实行了专业银行各自分设联行的制度。
实行了出口收汇单位和地方外汇留成制度;外汇业务由中国银行一家专营改为各家银行普遍经营,部分信托投资公司经批准也可以经营外汇业务;允许私人在银行存取外汇;设立外汇调剂市场,各单位可以在外汇调剂市场按调剂价买卖留成外汇,私人可以在外汇调剂市场出售外汇,但不准购买外汇。
法制管理
金融方面的法制建设得到加强,《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管理暂行条例》等各种法规已颁布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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